VOCs集气罩挡板处于关闭状态导致废气直排省厅公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23 01:45:15        作者: 今晚斯诺克直播视频直播

  今年以来,陕西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监管手段,充分的发挥污染源在线监控“千里眼”作用,积极利用无人机、走航车、视频监控等科学技术手段,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持续发力,着力提高非现场执法监管的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

  为形成有效震慑,充分的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作用,在各市(区)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将具有典型意义的5起优化执法方式,非现场执法监管查处的案例予以公布,警示有关企业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督促企业切实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2020年12月底,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生态环境部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平台分析获取线索发现,眉县某污水处理公司出水口在线监测设施数据异常,COD、氨氮等污染物数值多时段恒值为0。2021年1月6日,经实地调查,证实了该公司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监测数值异常为0。作为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存在在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的情况下未能按行业自行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对出水COD、氨氮等污染物开展自动监测方式的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记录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立案查处。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依规定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陕环发〔2018〕24号),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因该公司属于初犯并积极改正,最终处以罚款10万元。

  (一)运用大数据开启非现场监管执法。该案通过非现场监管执法方式,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定期巡查机制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及时有效地发现数据异常信息并初步分析异常原因,再经现场核查锁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二)快速反应、精准执法、锁定证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证据清晰、处罚适度,监控平台巡查和大数据分析,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对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

  2021年4月14日,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依据无人机定期巡查的疑似点位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旬阳市某矿业有限公司原矿堆场露天堆放原矿石约50多立方,矿采现场弃渣堆场露天堆放有约2000多立方弃渣、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均未采取围挡、覆盖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月22日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还原现场事实,进一步锁定证据。

  该公司露天堆放大量易产生扬尘的弃渣、砂土等物料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比较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比较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18版)》相关处罚裁量标准,安康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4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及《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于5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企业处罚款5万元。

  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后,积极开展整改,及时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进行了覆盖、转运清理。

  今年以来,安康市生态环境局一直在优化执法方式,充分的利用高科技手段补充现场执法弊端,定期开展无人机巡查,发现疑似点位立即交办,形成“巡查+核查”双查模式,依据情况进行研判,执法人员立即现场核查,精准锁定企业环境违法事实,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进一步助力执法效能提升。

  2021年4月10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执法人员通过“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发现辖区灵源镇境内的陕西某筑路有限公司乾县分公司厂区烟尘较大,砂石拌料生产线周围烟尘弥漫。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粉尘污染物大多数来源于加料斗加料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及烘干滚筒出料口粉尘,产尘点均安装集气罩用于收集粉尘,收集后的粉尘由密封管道引至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做处理,处理达标后最终由15m烟囱排放。经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企业在砂石拌料生产线运行的情况下,配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及风机均未开启,导致加料斗粉尘及烘干滚筒出料口粉尘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属于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直接排放污染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4月10日,对该公司乾县分公司砂石拌料生产线主要产污生产设施实施查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4月25日,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10万元。

  查处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历来是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重点和难点工作,因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隐蔽且时间短,导致难以固定违法证据。本案充分的利用“污染源视频监控系统”,通过摄像头监控及时有效地发现该企业扬尘污染情况,并锁定证据,最终查明其导致扬尘较大的原因为污染设施未运行。充分的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进行执法监督,令执法手段更多,执法效果更显著,精准查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2021年8月,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要求,针对夏季臭氧值高的空气质量现状,利用VOCs监测走航车对重点区域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开展溯源式拉网排查,走航过程中发现蒲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附近VOCs指数偏高。执法人员立即进入蒲城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第五车间VOCs集气罩挡板处于关闭状态,产生的VOCs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针对该公司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

  该公司未依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鉴于当事人属于初犯,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贰万元的决定。

  (一)高科技助力执法效能提升。充分的发挥走航车高科技装备优势,快速锁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企业,提高执法的科学性和准确度。

  (二)依靠移动执法终端,初步判断违法环节。全面精细调查取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为案件定性和裁量提供事实依据。

  2021年3月9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发现:榆林某化工有限公司配套煤矿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长时段超标。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区企业原有脱硫脱硝系统不能稳定达标,该公司计划新建燃煤锅炉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实现达标排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立案查处。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且浓度超标1倍至2倍的或者总量超标5%至10%的,处20万以上40 元以下罚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5日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贰拾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一)运用榆林市生态环境信息化应用平台市级重点污染源监控系统开展非现场执法,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定期巡查机制和大数据分析手段及时有效地发现数据异常信息,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

  (二)使用在线监控数据作为超标处罚证据,现场检查核查超标排放的原因,固定证据。案件办理程序规范,提高了执法的精准性和科学性,为办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