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烟台两家企业被处罚!

时间: 2024-05-13 06:45:17 |   作者: 艺术隐形眼镜

  为深刻汲取粉尘爆炸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工贸行业粉尘涉爆企业事故警示视频会议有关精神,近期,我市组织并且开展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持续强化涉爆粉尘企业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压实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1月31日,海阳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海阳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喷漆房配电箱未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选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月29日,莱州市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莱州市某机械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脉冲除尘器控制仪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以上事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4号第1档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粉尘防爆相关的泄爆、隔爆、抑爆、惰化、锁气卸灰、除杂、监测、报警、火花探测消除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相关设计、制造、安装单位理应当提供相关设施安全性能和使用说明等资料,对安全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不得关闭、破坏必然的联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有关数据、信息。